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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走小区90多个车位,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2-06 16:43)    点击:613

  近日

  一小区90多个车位

  被一男子买走

  而且全部上了地锁

  该男子还称开发商欠自己钱

  90多个车位是用来抵欠款的

  业主们怒了,集体开砸!

  停车位买了就属于你?

  律师:先满足业主,一户一车位是基本的原则

  律师表示:

  1、不患寡而患不均,根据规定,车位应该首先保障业主的需求,一户一车位是基本的原则。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开发商用车位抵债到底合不合法,需要看小区车位是否拥有产权,如果开发商拥有车位产权,则有权出售、出租。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3、如果像该男子声称的因开发商欠债,那么该男子在车位出售后拥有首先受偿权,或用出租后的租金收益抵债,但若开发商未将车位出租、出售,该男子无权对车位进行处分。

  4、如果的确存在开发商违规将车位出售给该男子,那么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开发商及该男子主张权利,要求撤销其合同,或主张其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网友:不买车位还想停,想多了

  突然之间

  一多半的车位都不能用

  必然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影响

  对此,网友的态度却不尽相同

  有网友表示,

  既然其他业主无意购买,

  那么自然无法干预车位的所属。

  还有部分网友表达了强烈的不满,

  认为如此大批量购买、

  占用车位是不顾及其他业主的行为,

  应该先征求他人同意。

  《民法典》实施后住宅小区停车位到底归谁?

  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上述条款与废止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在内容上基本相同,对于车位归属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以此为依据,对于小区的车位归属,分情形讨论:

  01

  地面车位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且该车位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但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建筑区划内,未经规划而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用开发商或者他人的专有部分,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人。

  02

  地下车位

  (1)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

  依据《国防法》第37条和《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应推定为国家所有,投资者(一般为开发商)可以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但是不得出售。

  (2)非人防工程性质的地下车位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属于不同主体,地下车库是开发企业基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修建的,因此该类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

  03

  首层架空停车位

  (1)小区首层架空停车位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应归属于开发商;

  (2)小区首层架空停车位层高2.2米以下的应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最后,无论是地面车位还是地下车位,或是首层架空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的,其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若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则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车位的使用方式。

  建议停车的时候

  一定采取合理的方式

  不乱占别人的车位

来源:民法典学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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